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和更正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5)。该等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92 名,代表股份 117,515,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045%。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84 名,代表股份 10,567,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27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