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
务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对冲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禁止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批准年
度套期保值计划,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授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
成。该小组负责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
况。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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