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监事由公司审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监事进行适当沟通,以确定有关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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