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日常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一切信息,须事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阅或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注意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下列发生或拟发生的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5、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6、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7、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以及利润与实际业绩情况出现较大差异;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3、 新产品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4、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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