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本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本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会报告,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本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
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并要求本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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