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确保投资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除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之外的对外投资,由执行委员会决定;除前述可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或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之外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三)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公司并依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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