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股票简称:远程股份 股票代码:00269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1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股份”、“发行人”、“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发行人律师”、“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申报会计师”、“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请予以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楷体(加粗)
2023 年 10 月 19 日,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
司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发行人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一轮问询回复称“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均发生在 2017 年至 2019 年期
间,距今已经超过 3 年,不属于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针对投资者索赔诉讼,发行人认为,“目前只收到一个投资者索赔诉讼,属于偶发性事件”。
请发行人结合投资者索赔诉讼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引发其他诉讼、可能涉及的最多投资者人数及最大赔偿金额等,说明该项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属于偶发性事件”的结论是否客观,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请结合相关分析情况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严格对照《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就相关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最近 3 年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投资者索赔诉讼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引发其他诉讼、可能涉及的最多投资者人数及最大赔偿金额等,说明该项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属于偶发性事件”的结论是否客观,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请结合相关分析情况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一)投资者索赔诉讼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引发其他诉讼
2025 年 3 月 4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出具编号为(2025)
苏 01 民初 709 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向发行人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根据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由于发行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重大诉讼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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