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1,367,3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6%。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
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3.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5,587,5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
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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