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002689.SZ)日前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多名责任人拟被合计处罚2100万元。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12月2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远大智能”变更为“ST远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远大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涉嫌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涉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辽宁证监局查明,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尚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营业成本,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38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及研发新厂房共计30494.88平方米,租赁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年10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然而,截至2021年末,上述厂房未达到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辽宁证监局认为,远大智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辽宁证监局拟对远大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康宝华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王维龙、董事王延邦各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陈光伟、董事孙成雨、财务总监张楠各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安装维保部负责人王爽处以10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合计2100万元。
基于上述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远大智能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12月2日复牌,证券简称由“远大智能”变更为“ST远智”,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5%。
远大智能表示,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相关公告。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的条件,公司会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