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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经办人应当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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