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人员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重大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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