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告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同时负责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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