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1.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
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4. 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 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注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本条简称“交易”)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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