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依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
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秘书等
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
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六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当保证其有足够
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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