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巩固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谈应有书面记录。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
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作出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会议文件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尊重执行。如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主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