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
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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