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指引”)《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内审部(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 并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指引、《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自律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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