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遵守《民法典》《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六)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评级;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九条 根据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对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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