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内部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除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外,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