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决定/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 出售和许可使用等);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六)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十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营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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