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报告。未经总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
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8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案。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子公司的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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