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欢、贺关敏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之后又于 2025 年 4月 29 日在上述平台发布了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更正后)》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称“两份更正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两份更正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361,367,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66%。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3.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8 人,代表股份 10,907,28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45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关于 202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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