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
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配备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
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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