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职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贯彻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款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以及设
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
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十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相应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的变更等事项须事先与总经理沟通,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部门业务的相关事项;
(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七)总经理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分管公司的财务部门,主管公司的财务及资产、成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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