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总额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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