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管理人的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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