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346083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41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Ruihe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49.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建筑装饰领域的设计、施工、研发与推广,关注环保,注重安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品牌效应,拓展市场,奉献精品,美化生活,走节能环保、健康和谐的持续发展之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设计、
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家私配套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上各项凭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销售、经营(二类、三类);新能源技术开发、建设及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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