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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8-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舜天船舶: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8-09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北路 223 号建达大厦 210009

电话:86 25 83346580 传真:86 25 83346590

电子信箱:jdlawyers@jdlaw.cn

网络地址:http://www.jdlaw.cn

上市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并

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对涉及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

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

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

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1

上市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控审核报告等专业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

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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