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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舜天船舶: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7-25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北路 223 号建达大厦 210009

电话:86 25 83346580 传真:86 25 83346590

电子信箱:jdlawyers@jdlaw.cn

网络地址:http://www.jdlaw.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舜天船舶”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出具《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出具四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已对发行人

2009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发行人(1)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2009 年度、2008 年度、

2007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情况

出具了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 0090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所现依据

《审计报告》及公司的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术语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做的

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5-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08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

议案的有效期为一年,至 2009 年 6 月 8 日到期。

2.2010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700 万股(含 3700 万股),在该上限范围内,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面向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4)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

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a)船体生产线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b)船台改造工程项目

(c)造船设施综合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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