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7-25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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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舜天船舶”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出具《江苏
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出具《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子公司,下同)新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术语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做的
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新发生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保险合同
1.2008 年 10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5-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签订一份《远洋船舶建造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PCAD20083201010200006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对公司正在建造的编号
07STIG066 的油船进行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人民币 13923 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零时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2.2008 年 10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签订一份《远洋船舶建造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PCAD20083201010200006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对公司正在建造的编号
07STIG067 的油船进行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人民币 13923 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零时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3.2008 年 10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签订一份《远洋船舶建造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PCAD200832010102000068。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对公司正在建造的编号
07STIG070 的油船进行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人民币 10608 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零时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4.2008 年 10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签订一份《远洋船舶建造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PCAD200832010102000069。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对公司正在建造的编号
07STIG071 的油船进行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人民币 10608 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零时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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