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45:17 股吧网页版
领益智造: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公司的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公司制定的秘密文件、材料、合同协议及含有秘密内容的资料、物品等;

(三)公司内部网络中涉及公司秘密的电子信息及文档;

(四)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公司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保密工作情况。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关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五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合称“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合称“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密级确定及变更

第六条 公司保密级别设置为三级,分别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对具体密级及知晓人员范围规定如下:

(一)属于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极为严重损失的,列为绝密级事项,绝密级事项只适宜董事长、总经理、该事项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知晓;

(二)属于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列为 机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只适宜公司领导、具体经办人知晓;

(三)属于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列为秘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只适宜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及具体经办人知晓。

第七条 各单位在起草文件、办理工作送审时,应根据《保密项目》(见附件)准确划分为秘密等级,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密级程度。秘密级由该事项部门负责人确定,机密级由该事项公司分管领导确定,绝密级由董事长、总经理确定。
第八条 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
公司领导直接变更密级。

第九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公司利益的;

(二)从全面衡量公开后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公司领导
直接解密

第十条 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并通知有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保密文件的草拟、审批、制作应指定专人办理,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秘密信息。

办公室对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建立秘密文件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凡因工作需要,需要复制、摘录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绝密文件原则上禁止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复制件视同原件密级管理,经办人员妥为保管,工作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清退。
第十二条 建立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作垃圾的处理制度。使用秘密文件、材料应注意使用过程中的保密,书面文件、材料使用后除存档外,应及时销毁,进行粉碎处理。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材料的传递通过机要途径由机要人员专程取送,在运转过程中,必须严格签收。如需投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寄发。

第十五条 禁止通过不加密的传真机、明码电报、电子邮件传送涉及公司秘密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和电子技术设备中传送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严禁在无加密措施下涉及秘密信息。公司职员进入内部办公网络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