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文件要求,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未来三年内,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制订和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5 年-2027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拟实施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股利分配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前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积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