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所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主体,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应遵守下列核心原则:
(一) 重大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内幕信息。
(三)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或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职务关系能够接触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交相关信息及资料,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与报告标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即时报告;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等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应持续报告进展。
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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