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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7:33:11 股吧网页版
ST八菱: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5-03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公司)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公司)控股子公司恐龙公司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于 2022 年 11 月将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或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024 年 2 月,公司及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2)桂 03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16)。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恐龙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桂林中院审理。2024 年 2月,公司及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
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9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2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恐龙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就上述两宗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一)关于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裁定结果

广西高院就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了(2024)桂民终 167 号民事判决和(2024)桂民终 167 号之二民事裁定,具体判决、裁定结果如下:

1.(2024)桂民终 16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解除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2024)桂民终 167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导致案涉《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24)桂民终 167 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实,应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一步查清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3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导致案涉《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24)桂民终 167 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解除。而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在本案是基于合同继续履行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主张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其将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恐龙公司、八菱公司赔偿其损失。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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