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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