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21:20:16 股吧网页版
好想你: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提前告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