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2024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永杰律师、杨模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于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一楼会议室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
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由单独持有公司 20.10%股份的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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