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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