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公司为被告,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332,222,597.26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138,119,042元及相关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案件(案号:(2024)皖03民初52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鄂托克旗诚园绿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王某淇、夏某、段某龙、胡某、莘某成、王某涛、杨某的纠纷案件(案号:(2025)内06民初28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案件
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原告出资额3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实缴之日2023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4年10月28日,计324,904,109.59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315,452,054.7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4年7月5日起至全部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0月28日为7,318,487.67元;
以上金额合计为332,222,597.26元。
3、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怀远县政府与被告一签订《宝馨科技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基于《投资合同》第12条之约定,就“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项目”合作事宜,原告与被告一达成《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项目股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即被告二,实施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原告认缴30000万元,占股30%,被告一认缴70000万元,占股70%,均以货币出资。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未按照《投资合同》和《股权投资协议》履行项目投资、项目建设、注册资本金使用等义务,要求二被告股权回购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案件二:鄂托克旗诚园绿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王某淇、夏某、段某龙、胡某、莘某成、王某涛、杨某的纠纷案件
原告:鄂托克旗诚园绿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八:王某淇、夏某、段某龙、胡某、莘某成、王某涛、杨某
第三人: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出资款1.3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出资款利息,从2023年12月23日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1.3亿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5年2月12日为8,119,042元。合计138,119,042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一出资设立第三人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原告认缴出资2亿元,占股20%,被告一认缴出资8亿元,占股80%。第三人设立后,原告实缴出资1.3亿元,被告一实缴出资2.6亿元。
原告认为,2023年8月18日到2023年12月25日,第三人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注册资本金合计2.5129亿元金额转入被告一账户,被告二至被告八作为第三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均协助被告一进行前述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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