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6)(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5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倍有智能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下称“倍有智能”)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倍有智能提议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公告通知各股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50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00,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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