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0 18:02:15 股吧网页版
利源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6)(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5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倍有智能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下称“倍有智能”)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倍有智能提议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公告通知各股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50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00,021,4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