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4 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江泽利,男,1970 年 1 月生,哲学博士、法学/管理学副教授,擅长公
司治理、并购重组、IPO、投融资风险控制和集团化制度体系建设、合同风险管理等,出版专著《老板通法》(2013)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2017),历任中国石油、中国诚通、中国庆华、安邦保险集团等法律/风控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监事会主任、京师金融律控中心主任、投行法律部主任。现任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和本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的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进行客观、审慎思考,有针对性地向公司问询相关情况,对每
一项独立意见都作出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积极参与会议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12 次董事会及 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江泽利 12 11 1 0 否 4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在会议期间,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积极参与会议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出席的董事会各项议案经过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因工作安排无法亲自出席的,本人经过审慎决策后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吴吉林先生按本人指示进行表决并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文件。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6 次,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计划及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聘任财务总监、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规范、内审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 1 次,本人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拟设立分公司并注销子公司事项进行了审查。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吴吉林先生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议案 3 项,本人亲自出席会议 1 次,委托独
立董事吴吉林先生出席会议 1 次。基于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审慎判断后本人对审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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