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7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
终依赖于公司及相关单位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山东墨龙 指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致同审字(2025)第 371A005961 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正文
一、《年报问询函》问题 2
2.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相关公告显示,最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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