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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23:13 股吧网页版
万里扬: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清偿义务承继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当期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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