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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7:45:37 股吧网页版
万里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737 号
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里扬”)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以下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称“六和律师”)就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六和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六和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六和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六和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六和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六和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六和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六和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六和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根据万里扬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六和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2751185149F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洞溪

法定代表人 黄河清

注册资本 2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06.13

登记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03.06.13 至 2028.06.13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电子元件、机械设备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
品)、建材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外),仓储服
务。

(二)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主体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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