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信息,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一),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保密提示函》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在公开披露前属内幕信息。本公司将本着公平披露的原则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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