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资信调查
第十二条 被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担保,且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资信调查要求被资助对象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自然人)基本资料;
(二)近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自然人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三)财务资助协议及相关资料;
(四)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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