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9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四条 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七)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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