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9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小组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融资及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融资及担保决策事项是指:
(一) 对外投资;
(二) 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 提供担保;
(五) 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六) 公司其他重要投融资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融资及担保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投融资及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及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 述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规模确定。若某一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依《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应当将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 5000 万元且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未达到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5%的对外股权投资,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的对外投资,以及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经公司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小组决定,由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交易事项:
1、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5%以上且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股权投资,以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
2、租赁、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授权经营、委托理财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上比例的财产;
3、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 70%的前提下,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贷款或委托贷款;
4、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单笔财产抵押或质押;
5、为其他公司进行的总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单笔贷款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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