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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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86
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氧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正 文
一、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授权与批准
1、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等议案。
2、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1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33元/股调整为14.73元/股。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5元/股调整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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