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18
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符合条件
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 A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提案》;
3.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4.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5.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6.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7. 《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8. 《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提案》;
9. 《关于聘用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提案》;
1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1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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